2015年9月21日 星期一

臺南市白河區白河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臺南市白河區白河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103學年度家長代表大會通過(103918)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訂定
              之。
第 二 條  本會名稱定為「臺南市白河區白河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以下
              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本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會址設於學校。
    前項所稱家長,指學生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
第 四 條  本會設班級家長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以班級為單位,
              由導師召集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 五 條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選舉家長代表大會之代表。
四、執行家長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五、協助辦理親師座談會或家庭訪視。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設家長代表大會,置家長代表每班一人至三人,應於召開
              班級家長會時選出或以通訊方式行之,每學年度改選一次,連
              選得連任。
第 七 條  家長代表大會每學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
              學之日起一個月內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長逾期不
              召集或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家長代表大會得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全體家長代表五分之一
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長因
故未能召集時,由副會長代理之。
家長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相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第 八 條  本會設家長委員會,置家長委員30~40人,由家長代表互選之,
              每學年度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學校有特殊教育學生或原住民學生者,於前項家長委員總額內
至少置一人為該學生家長。
第 九 條  本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15~20人,由家長委員互選之。
家長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人,由家長委員就常務委員中選
任之。每學年度改選一次,除會長限連任一次外,連選得連任。
第 十 條  家長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二、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討論家長委員會及家長代表之提案事項。
四、審議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預、決算事項。
五、選舉、罷免家長委員會委員。
六、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 十一 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第一次應於開學之日起二個
              月內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長逾期不召集或因故未
              能召集時,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家長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
由會長視實際需要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 十二 條  家長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經常性會務及家長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預、決算事項。
四、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與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五、協助辦理親職教育與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六、選舉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
七、選派代表出席依法應參與之會議或執行家長會之法定職責。
八、其他有關家長委員會事項。
第 十三 條  家長代表大會應有家長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家長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均應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得改開座談會。
家長代表、家長委員或常務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家長代表、家長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權利。但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
第 十四 條  家長會得置秘書一人、幹事及顧問若干人,由會長遴聘,並經常務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
前項秘書、幹事,如遴聘校內教職員工者,應經學校許可。
第 十五 條  本會組織章程應於家長代表大會通過後一個月內,報請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修正時亦同。
本會每屆家長代表大會會議紀錄、經費收支財務報表與會長、副會長、家長委員及常務委員名冊,應於第一次家長代表大會開會後二個月內,報請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備查。
第 十六 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家長會費。
二、捐贈收入。
三、經費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經費不得透過學校教職員工向學生家長募款。依法應迴避者所為之捐款或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
本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收,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但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免繳。
第 十七 條   本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辦公費。
二、支援學校充實教學設備及改善教育環境。
三、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生休閒聯誼。
四、協助學校辦理各項教育活動。
五、學生獎助金、慶弔儀金及慰問金。
六、其他經家長委員會同意之必要支出。
本會各項收入均應納入專戶統籌運用,其用途得由家長委員會或學校提供計畫及預算,分別經家長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支用。
第 十八 條  本會經費應由會長及校長會同具名,在合法金融機構設立家長會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
前項專帳應於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家長委員會審核;每學年結束前,由會長向家長代表大會報告。
第一項經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得隨時派員視導查核及查處。
第 十九 條  本會應保持中立,有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者,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得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善。
第 二十 條  本會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獎勵或公開表揚。
第二十一條  本會組織章程經家長代表大會決議通過並報請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若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103年家長會旅遊

103年家長委員會旅遊








98學年度白河國小第一次家長委員會





副會長
委員




委員
委員




委員
委員




委員
委員




委員
委員




委員
委員




委員
委員




委員
委員




常委
常委




常委
常委




常委
常委




常委
常委




常委
常委



常委

白河國小家長委員會歷年活動照片

請按我→家長會歷年活動照片

台南縣白河國小家長委員會獎勵教師辦法

台南縣白河國小家長委員會獎勵教師辦法
                                 99.10.18 家長委員會常委會通過
一、依據:學校推展校務暨家長會推展會務之需要設置。
二、目的:1.激勵教師發揮專長、興趣,協助學生開發潛能。
          2.鼓勵教師從事各項教學活動之推展,提昇教學品質。
          3.感謝教師無怨無悔的奉獻精神,為校爭光,提昇校譽。
三、經費來源:白河國小家長委員會提供。
1.金額為每學年度家長籌集基金總額的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四、獎勵範圍:
1.指導學生個人或團隊代表學校出賽者。
2.教師本身代表學校參加由教育機關主辦或委辦之各項比賽者。
3.熱心參與校內或校際各種特定之活動,確能提高學生程度或提昇本校校譽而有卓越績效者。
五、獎勵項目及內容:
1.指導獎:指導學生代表本校參加校際比賽獲得優勝,指導教師一人全額給獎,協助者減半給獎。
(1)區賽:曾文溪以北地區。
甲、個人賽:三名以內。
       第一名:價值一仟元之獎品。
       第二名:價值八佰元之獎品。
       第三名:價值六佰元之獎品。
    乙、團體賽:大會錄取名次以內比照個人第三名。
(2)縣賽:甲、個人賽:大會錄取名次以內。
              第一名:價值二仟元之獎品。
              第二名:價值一仟八佰元之獎品。
              第三名:價值一仟六佰元之獎品。
              第四名:價值一仟四佰元之獎品。
              第五名:價值一仟二佰元之獎品。
             第六名:價值一仟元之獎品。
乙、團體賽:優等以上成績比照個人第三名給獎。
 (3)省賽及全國賽:個人及團體均以優勝以上成績,視實際情況決定給獎內容。
第一名:價值三仟元之獎品。
第二名:價值二仟伍佰元之獎品。
第三名:價值二仟元之獎品。
第四名:價值一仟八佰元之獎品。
第五名:價值一仟六佰元之獎品。
第六名:價值一仟四百元之獎品。
乙、團體賽:優等以上成績比照個人第三名給獎。

2.參加獎:教師個人經由學校報名參賽者。
(1)、區賽:大會錄取名次以內,按價值一仟元之獎品給獎。
(2)、縣賽、省賽、全國賽:優勝以上成績,按價值二仟元之獎品給獎。
3 )、團體參加獲得前三名者每隊獎額以四千元為限。
註:甲、獎勵名次或名額,以主辦單位編定之比賽辦法為準。
乙、同一項目、同一性質的比賽,以最高一級賽程結束所得之成績為準,不重複頒獎。
丙、主辦單位編定之比賽辦法未列名次,僅列特優、優勝(優等)時,特優比照第一名、優勝比照第二名。
3.熱心工作獎:按實際情況酌予給獎。
(1)、配合校內推動各處、室等特定活動,熱心參與盡心盡力,確有績效表現。如:書香活動、體育活動、行為偏差個案輔導、生活競賽活動、招生活動、其他有關校務發展業務。
(2)、配合校際活動,熱心參與盡責賣力,犧牲假期,確能提昇本校校譽之具體表現。如:承辦校際觀摩教學、承辦全縣有關教育活動、其他有關教育活動等。
六、考核推薦方式:
由主辦有關處、室簽報,經校長核可,向家長委員會申請獎勵。
七、本辦法經家長委員會決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申請表在下頁,需用時請下載


台南縣白河國民小學家長委員會獎勵教師申請表
受 獎 者


獎勵事實
口 指導學生代表學校
參加                       比賽
口 代表學校
獲得                              
本項競賽等級:口白河區  口曾文溪北地區
口台南縣賽 口全國分區賽    口全國賽
獎勵依據
台南縣白河國民小學家長委員會獎勵教師辦法
第五條 第  項 第  款 第  目給予獎勵
獎勵金額
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舉荐單位

舉荐日期

校長核章

家長委員會核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註:受獎人員欄無法填寫完成時,請填上隊長姓名,其餘競賽者,請附上參加人員名單。
    指導學生參加競賽教師本身參加競賽,請分別填寫。

  未經過學校報名者,不符合本辦法獎勵對象。